“展覽品”作為海關特殊監管方式,越來越受到相關從業者的歡迎。那么“展覽品”到底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就讓小編給大家答疑解惑吧。首先,要搞清楚“暫時進出貨物”(監管方式代碼2600)和“展覽品”(監管方式代碼2700)兩種海關監管方式的區別。
展覽品實際上也是暫時進出貨物的一種特殊形式,兩者是包含而非并列關系。在實際申報時如果暫時進出貨物符合展覽品的定義,則需按照監管方式“展覽品”的要求申報,其他暫時進出貨物則按照監管方式“暫時進出貨物”的要求申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3號)規定:
展覽品的適用范圍:
(一)展覽會展示的貨物;
(二)為了示范展覽會展出機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貨物;
(三)設置臨時展臺的建筑材料以及裝飾材料;
(四)宣傳展示貨物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像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光盤、顯示器材等;
(五)其他用于展覽會展示的貨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規定:
對于境內展覽會期間供消耗、散發的用品(以下簡稱“展覽用品”),由海關根據展覽會的性質、參展商的規模、觀眾人數等情況,對其數量和總值進行核定,在合理范圍內的,按照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一)在展覽活動中的小件樣品,包括原裝進口的或者在展覽期間用進口的散裝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飲料的樣品;
(二)為展出的機器或者器件進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損壞的物料;
(三)布置、裝飾臨時展臺消耗的低值貨物;
(四)展覽期間免費向觀眾散發的有關宣傳品;
(五)供展覽會使用的檔案、表格以及其他文件。
第(一)項所列貨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由參展人免費提供并且在展覽期間專供免費分送給觀眾使用或者消費的;2.單價較低,作廣告樣品用的;3.不適用于商業用途,并且單位容量明顯小于最小零售包裝容量的;4.食品以及飲料的樣品雖未按照本款第3項規定的包裝分發,但是確實在活動中消耗掉的。5.展覽用品中的酒精飲料、煙草制品以及燃料不適用有關免稅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項的展覽用品超出限量進口的,超出部分應當依法征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展覽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應當復運出境,不復運出境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文章來源:12360海關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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